聖公會牧愛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一、會名:聖公會牧愛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香港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171號聖公會牧愛小學(以下簡稱「本校」)
1 本會借用聖公會牧愛小學校址為會址。
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應事先徵得本校校長同意,方可舉行。
三、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及合作。
2 鼓勵家長和教師彼此間之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3 協助學校管教,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
4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5 給予學生在學業,康體和社交上得到均衡的發展。
四、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類別:
1 顧問:本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顧問。
2 家長會員:
2.1 名譽會員:凡屬本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由執行委員提名而在執行委員會通過者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2.1. 普通會員: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將自動成為普通會員。
3 教師會員:現任本校教師均為教師會員,教師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者亦屬教師會員。
4 當然會員:現任本校校董均為當然會員。
5 特選會員:擔任家長委員之普通會員當子女畢業,其會籍將自動轉為特選會員,及其會籍會保留至任期完結。
二、會員權利
1 有動議、和議和表決權,唯只有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擁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名譽會員、當然會員和顧問均沒有表決權。
2 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的權利。
三、會員義務
1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
2 會員均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3 繳交年費:
3.1 普通會員須繳交年費:港幣60元正(一年)
3.2 教師會員、當然會員、特選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年費。
4 每家庭只佔一會員席位,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
四、會籍
1 會籍期限為一學年。
2 會籍革除:執行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一情況者,經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不少於三分之二人數議決通過後,得革除其會籍。
2.1 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者;
2.2 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3 如家長於該年度逾期一個月未繳會員年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則當作自動退會論。
4 退會: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已繳交之年費概不退還。
5 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之會籍將自動取消,已繳交之年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範圍
本會為聖公會牧愛小學轄下之學生家長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其結構及職能如下: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1 會員大會的職權:
1.1 選舉、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1.2 審查並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1.3 通過或修改會章。
1.4 討論並通過其他動議。
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2.1 周年會員大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及財政狀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2.2 特別會員大會: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全體委員議決後,認為有必要時要求主席召開;或經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全體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而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
3 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兼任。召開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不少於7天前發給各會員。
4 會員大會議案的表決以依會章多票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未能出席者,可以書面授權指定會員出席代行投票。
5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十分之一全體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為有效。如會員大會召開後三十分鐘,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主席須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若延期的會員大會仍不足法定開會人數,則以是次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二、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職權: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1.2 處理日常會務。
1.3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及活動,並推動會員積極參與。
1.4 制訂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1.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推動會務發展。
1.6 具有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2 執行委員會架構:
執行委員會委員共十五人,分別由家長委員九人及教師委員六人所組成。家長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由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選出,教師委員則由本校校監委任。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如下:
2.1 主 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2.2 副 主 席:二人(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由教師委員出任)
2.3 司 庫:二人(第一司庫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司庫由教師委員出任)
2.4 秘 書: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2.5 康 樂:三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二人出任)
2.6 聯 絡: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2.7 小組委員:五人(由家長委員三人出任及教師委員二人出任)
3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3.1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3.2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3.3 司庫: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已稽核的財政報告。
3.4 秘書:負責管理一切書信、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發佈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
3.5 康樂:負責協助本會的文娛、康樂、聯誼等活動。
3.6 聯絡:負責聯絡教師及家長等事宜。
3.7 小組委員 : 負責協助推行各項活動。
4 執行委員會的行政管理:
4.1 任期
4.1.1 委員會任期為兩年,所有家長委員需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交職。
4.1.2 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4.1.3 如非會員則不能擔任執行委員會職務。
4.2 選舉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
4.2.1 提名可於周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遞交主席,提名合資格的家長會員為候選人。
4.2.2 每名候選人得3名會員的提名支持,方可參選。
4.2.3 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9位即當選為執行委員,其餘則按票數的多少而自動成為候補委員,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4.2.4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執行委員。餘席由應屆執行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出任。
4.3 職位分配
4.3.1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
4.3.2 家長委員於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4.4 執行委員會會議規則
4.4.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3次。
4.4.2 會議由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4.4.3 合法會議人數最少為8人。
4.4.4 主席須於開會前7天,將會議議程發給各執行委員。
4.4.5 會議議案的表決以依會章多票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4.6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策劃並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會委員,但須向執行委員會負責。活動完畢後,該工作小組自行解散。
4.4.7 會議討論內容以不牴觸教育條例、符合本會及本校法團校董會辦學宗旨為原則,不得討論政治或個人問題,亦不應干預本校的校政。
4.5 補選
4.5.1 任何家長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其職務可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得票最多的候補委員依次補上。
4.5.2 因家長委員辭職(以書面一個月前提出)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執行委員會須安排得票最多的候補委員依次補上。
4.5.3 若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第一副主席補上。
4.5.4 教師委員空缺由本校後補教師填補上。
4.6 罷免
4.6.1 若委員觸犯嚴重過失,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執行委員通過中止其職務並罷免之。
4.6.2 若執行委員會觸犯違反本會宗旨、本校法團校董會辦學宗旨或教育條例之過失,法團校董會可解散該執行委員會,並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選之。
4.6.3 本會解散後,只有法團校董會具有向外解釋之權責。
5 顧問職責
由本校校監及校長擔任。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及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四章 財政
1 會員年費
1.1 會員年費定額每年應作檢討。
1.2 家長會員須於每年10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
1.3 教師會員、當然會員、特選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付會員年費。若教師會員有子女在本校就讀,亦應予豁免繳交。
1.4 會員年費定額增減,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1.5 已繳交的會員年費,概不退還。
1.6 家長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物資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2 財政管理
2.1 本會財政只用於支付行政開支,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本校教育事宜。
2.2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管理,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2.3 本會全部款項,應存放在本校法團校董會指定的銀行戶口內。提取款項須由本校法團校董會校董負責簽署,方屬有效。
2.4 司庫須負責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單據方可作廢。
2.5 在任何情況下,所繳費用及捐獻,概不退還。
2.6 本會舉辦的活動,可因應需要而徵收費用。
2.7 執行委員會有酌情權決定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給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助學津貼、獎項或用於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用途上。本校法團校董會有全權使用所撥款項。至於各獎項的評核方式,則由本校決定。
3 核數
3.1 每年由第一司庫製妥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交由核數員查核,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2 由執行委員會邀請一名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擔任核數員。
3.3 核數員不屬執行委員會委員,且工作為義務性質。
4 債務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5 保險
本會凡舉行任何戶外活動,必需購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第五章 附則
1 會務結束: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法團校董會及會員特別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本校或與本校有關機構。
2 修改會章:如會章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作出書面批准後,再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3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校政。
4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5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第六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一、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牧愛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二、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